黨產會女職員僅說一切以新聞稿為主,未多說。(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吳政峰、謝君臨、黃欣柏/台北報導〕黨產會懷疑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指示相關人等銷毀婦聯會資料,觸犯刑法侵占、背信與毀損他人文書等罪,9日委託一名女職員赴台北地檢署告發,下午2點該女準時抵達北檢收文處,但未透露細節,只單純表示告發對象為辜嚴倬雲、辜懷如、劉姓助理,隨即離去。
女職員身著俐落黑色裙裝,一進北檢門口立刻左轉到台北地院櫃台,態度從容,後被告知「走錯邊」,火速轉向快步邁到另一側的北檢收發櫃台,經過一分鐘的遞狀處理流程,結束告發。
女職員未發表正式談話,僅指出本次告發辜嚴等3人,其餘細節以黨產會新聞稿為主,接著跳上一旁等待的轎車,疾駛而去。
新聞稿指出,黨產會107年2月1日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函認定下稱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辜嚴倬雲的李姓秘書提前一日至婦聯會大樓取走辜嚴倬雲女士辦公室物品,黨產會為保全婦聯會內涉及轉型正義歷史真相的政治檔案,旋即展開調查,2月7日起陸續約詢婦聯會員工、司機、辜懷如(辜嚴倬雲女兒)及相關人士。
黨產會調查,婦聯會員工於106年5月中旬,在辜嚴倬雲女士指示下,將95年前的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依據不同處室分門別類並加以裝箱標示(標註顏色、數字以資辨識),共170箱,隨後搬運至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5號8樓,交由辜嚴倬雲、辜懷如保管。
106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辜懷如指示劉姓助理,自德惠街將前開資料搬移至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6號4樓;另在辜嚴倬雲指示下,由辜懷如協同其劉姓助理銷毀。
黨產會認為,辜嚴倬雲、辜懷如雖辯稱等皆為辜嚴倬雲私人物品,相關人等均表示物品包含各處室95年以前的檔案共計170箱,因此兩人的主張與事實不符,行為涉及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而辜嚴倬雲於106年12月22日被內政部撤免其婦聯會主委時,未返還保管的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且在未徵詢婦聯會同意下,逕自指示辜懷如銷毀相關帳冊及檔案等會務資料,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刑法第352條毀損他人文書罪嫌及促轉條例第19條毀壞政治檔案罪嫌。
黨產會指出,劉姓助理因共同協助銷毀婦聯會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行為,與辜嚴倬雲、辜懷如等2人一併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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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員遞狀流程約一分鐘。(記者吳政峰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