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司法院研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士林地院以台北捷運中山站隨機砍人案件為範本舉辦模擬法庭,從1300多位報名者中選出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經過兩天審理、評議,判決結果推翻一審原來判決的4次傷害罪,兇手被依2次殺人未遂、2次傷害罪判刑13年。
台北捷運中山站隨機砍人案發生在2015年7月20日的晚間,男子郭彥君持超商偷來的水果刀,在中山站手扶梯左側行走,沿途刺傷4名隨機民眾,受傷部位為左側上胸、肩膀、背部等處,遭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審認為被害人傷口不是致命部位,且4人送醫當天就出院,認定沒有殺人犯意,改依4次傷害罪判刑3年,全案上訴二、三審,最終依2次殺人未遂罪、2次傷害罪判刑12年定讞。
本次擔任國民法官的6人,職業包括錄音工作室營運長、台北醫學大學學生、生物科技公司秘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秘書及科技公司員工,備位國民法官則是高中教師及職員,審判長則是士林地院刑六庭長雷雯華,與本案一審法院、審判長相同。
本案最大爭議點在於兇手的主觀犯意到底是「殺人」還是「傷害」,職業法官依照法律知識,針對事實、構成要件及證據去認定,國民法官則多根據自己專業領域知識,或是一般人的常識去推斷,看事情角度完全不同,評議時一度引發爭論。
兇手對4名被害人所犯之罪依殺人未遂、傷害區分,合議庭投票結果分別為2次6比3、2次5比4,後2次因高票數未達3分之2,遂採對被告有利的傷害罪,與二、三審判決不謀而合,2次殺人未遂罪皆為6年,2次傷害罪則為2年6月、2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作為對照的影子陪審團,則認定被告犯4次傷害罪,量刑分別為2年、2年、1年6月、1年2月,但因無職業法官帶領或介入,沒有訂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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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舉辦模擬「國民法官」加入審理北捷隨機砍人案。(記者黃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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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宣誓。(記者黃捷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