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黃欣柏/台北報導〕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以幸福人壽海外資產向銀行質借,掏空一二七億元,高等法院痛批鄧文聰「無所不用其極」,昨依保險法、洗錢等三罪判鄧廿六年、併科罰金七.五億元,沒收一.九三億多美元(約六十億台幣)犯罪所得;黃正一從一審的九年半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在押的鄧文聰昨被提訊聆判,堅稱「我是清白的」,並打出溫情牌,以母親近來被診斷須洗腎病情嚴重,他的眼睛有重度白內障、數度呼吸中止症發作為由,希望交保以盡孝道,「否則我死也不瞑目」。高院將鄧還押,評議後決定是否續押。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二審法官批鄧「無所不用其極」
檢方起訴、台北地院查出,黃正一、鄧文聰從二○○七年分別擔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副董事長,兩人及EFG銀行經理吳曉雲(北檢偵辦中)等違反忠實義務,將幸福人壽五千萬美元資金設質給EFG,擔保黃、鄧的私人借貸,並取得二二○○萬美元朋分。
黃二○○八年退出幸福人壽,鄧接任董事長,持續以此手法向EFG質借二.五億多美元,獲得二.二五億美元犯罪所得,透過海外洗錢帳戶,購置北市信義區D1、D3土地、金典酒店不良債權、繳納幸福人壽現金增資股款等。本案發生後,多達一.九三億美元遭EFG銀行凍結,拒不返還。
此外,鄧文聰以相同手法向渣打銀行質借,取得一.九二億美元不法利益,造成幸福人壽重大損害。金管會發現異常,查出鄧等人疑掏空幸福人壽一二七億元而接管。
鄧文聰堅稱清白,指遭EFG和吳曉雲設局,黃正一表示看不懂英文文件,都是鄧拿給他簽,也無犯罪所得,但台北地院不採信,仍將鄧重判廿八年、併科九億元,黃判九年半、併科兩億元。檢方、鄧、黃均不服,提起上訴。
黃正一無具體罪證 改判無罪
高院昨做出重大改判,認定此案由鄧主導,黃正一無具體罪證,也無犯罪所得,改判無罪。高院痛批,鄧為貪圖幸福人壽六百億元資產,以公司海外資產向外國銀行質借,涉鉅額掏空重大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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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幸福人壽案二審,前董座鄧文聰被判26年。(記者楊國文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