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超速挨罰指應比照「快速公路」規定 遭駁回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陳姓男子今年9月開車行駛台北市信義快速道路深坑往信義區方向,被移動式三腳架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並開罰,陳男申訴主張「前有超速照相」的警告牌與測速照相機未依「快速公路」相距300公尺的規定;警方駁回解釋,信義快速道路雖名為「快速道路」,但不具有國道支線的定位,法規上屬台北市的「一般道路」,警告牌距離測速照相機約140公尺,符合舉發規定。
陳姓男子9月6日深夜11點30分開車行經信義快速道路,在文山隧道與象山隧道間,因超過70公里速限,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下,罰款1800元。
陳男認為,信義「快速」道路速度上限達70公里,且限制機慢車行駛,應比照「快速公路」的規定,警告標誌應設立在測速照相機的300公尺之前,駕駛人才來得及反應減速,但警方僅在距離140公尺處設立警告牌,明顯不合規定,質疑警方製造取締績效「搶錢」。
台北市警信義分局回覆表示,信義快速道路屬北市一般道路,警告牌立於文山隧道北側出口,距離測速照相機有140公尺,符合舉發規定。
曾任台北市交通局長的新北市交通局長王聲威指出,信義快速道路雖然名為「快速」道路,但並非中央興建的紅底白字「快速公路」,如台64、台65快速道路,雖然速限70公里且禁行機慢車,但實際上仍是北市的「一般道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的一般道路規定解釋及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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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快速道路」為一般道路。(記者林正堃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