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多次宣告政府查察賄選的決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9合1選舉即將在11月底舉行,各家候選人無不摩拳擦掌,花招儘出。有檢察官發文鼓勵民眾檢舉賄選,除了檢舉人可以利用手機,輕易的錄音、錄影外,檢舉人的身家資料一定受到保障,還可領取最高1000萬元的檢舉獎金,何樂而不為?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東利指出,政府為了禁止賄選行為,以確保選舉過程及結果能夠公平,訂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如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1000萬元;查獲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500萬元;查獲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200萬元。查獲其餘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20萬元。
由於一般民眾對於檢舉賄選多數會擔心檢舉行為遭他人知悉,但蔡東利強調,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又如果所檢舉之刑事案件,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舉人亦有《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蔡東利也說,檢舉時如能提出相關之錄音、錄影檔案,更可提高執法機關查獲賄選之機率,然民眾此時,亦會擔心搜證之錄音、錄影會不會觸犯相關刑事法律?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之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其行為不罰。另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為了蒐集候選人賄選之證據而錄音、錄影,絕非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之「無故」,也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因此相關之搜證行為並無觸法之虞。況且現在手機錄音錄影非常方便,更便利民眾蒐證。
至於什麼樣的行為會購成現金賄選呢?蔡東利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構成賄選。其中「行求」是指對有投票權人提出某種希望,促使對方應允,一有行求,即成立犯罪,不以投票權人承諾為必要。「期約」係指雙方就其期望而為約定而言。因此當有候選人或其助選員向選民表示欲交付現金、利益,希望選民投票給某特定候選人,該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而不用等到選民收到買票的錢才會購成現金賄選,如選民因此將相關事證交付執行機關,並因而查獲,檢舉人即可獲得規定之檢舉獎金。
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