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郭姓男子前年騎車經過新北汐止,為了閃避前方程男的違停貨車,緊急煞車倒地受傷,雙方和解不成,鬧上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指車禍當下環境因素良好,郭男應不致受干擾,認定摔車與程男違停有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程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郭男前年10月8日下午6時沿汐止汐萬路一段騎車,才騎出隧道就看到程男的貨車擋住去路,緊急煞車卻失控滑倒,醒來時人已在貨車車底,血流滿地,下頜粉碎性骨折、臉部撕裂傷、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
少見!車鑑會認自摔 法官不信
法官指出,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郭男「不明原因自摔」為前提,作出程男「無肇事因素」結論,與法院認定「郭男為閃避程男違規車,緊急煞車而人車摔倒」的肇事責任判斷基礎不同,因此無法採納車鑑會報告。法官認為郭男摔車與違停有關,就算郭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也不得解免程男的過失。
一名車鑑會委員表示,法官為了減責,通常會採納車鑑會的意見,本案實屬罕見;但他也承認,同一個車禍交給不同的車鑑會調查,亦可能有不同的結論,因為車禍發生僅短短數秒,事後再還原現場,委員們觀察的角度不一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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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機車騎士摔進車底。(記者吳政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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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男的貨車違規停車。(記者吳政峰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