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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翻車33死 不起訴理由看這裡 – 我是在地人

蝶戀花翻車33死 不起訴理由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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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蝶戀花遊覽車今年2月13日翻覆造成33死11傷慘劇,家屬控告司機康育薰、領隊蕭如進、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宏父子以及友力通運黃河清 、黃鳳珠兄妹業務過失致死,士林地檢署今偵結,認定事故主因是康超速,其餘被告無責任,但因康已死亡,全案處分不起訴。

家屬提告質疑,武陵賞櫻一日遊行程過於緊密,導致司機無法充分休息,且司機連續出勤違反勞基法,駕車時間也超過10小時,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另因車輛老舊、輪胎痕不平均導致無法平均煞停,都是釀禍的原因。

檢方不起訴指出,肇事遊覽車長、寬、高為12.2公尺、2.5公尺及3.7公尺,於1998年10月30日取得合格行照,雖然同年12月1日修法將高度降為3.6公尺,2008年12月31日起更強制要求整車翻覆測試等,但都是針對立法後的新車,未回朔要求舊車。

此外,肇事遊覽車最後3次驗車日期為去年4月21日、8月3日及今年1月3日,台北市區監理所皆認定合格,且從去年2月至今年1月總共進廠保養7次,均未發生異常,案發後檢警鑑定該車,發現煞車系統仍有殘壓,並無故障,輪胎也未磨損到指示點。

而康育薰大體經解剖化驗,沒有毒品、酒精反應或心臟疾病,今年1月間臨時請假2天獲准,2月10日也有休假,再加上蝶戀花其他司機證稱,均顯示康育薰請假未被刁難。

雖然康育薰出勤天數一個月最高28天、連續上班最高17天,案發前一天工作到凌晨才回家,隔天早上8時許又出車,未休息達10小時,案發時則已駕車近9個半小時,確實違法,但超勤並非肇事的「唯一必然」原因,且必須考慮法院很可能判決有罪,才達到起訴門檻。

道路設計部分,檢方委請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後,認定該匝道從入彎到出彎,臨界速限分別為時速87.3公里、64.71公里及73.04公里,符合設計規範。

  • 蝶戀花旅行社國內旅遊團遊覽車翻車造成33死,全案不起訴,圖為旅行社負責人周比蒼。(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蝶戀花旅行社國內旅遊團遊覽車翻車造成33死,全案不起訴,圖為旅行社負責人周比蒼。(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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