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兩度帶小女友回家發生性關係GG了。(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24歲顏姓男子去年在網路的交友網站結識年僅13歲少女小美(化名),並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但明知對方未滿14歲,卻把人帶回家發生2次性關係!少女父親得知後怒提告妨害性自主,不過,士林地方法院堪認顏男犯罪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尚可憫恕,因此輕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判決書指出,顏男在警詢、偵查及法院時均坦承不諱,與小美及其父親在警詢的證述,並有LINE對話記錄,足認事證明確,是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
不過,法官審理時認為,顏男在案發當時與小美為男女朋友關係,因兩情相悅一時無法克制自己情慾,且犯罪後在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多次表達想和解的意願,顯見犯後已知悔悟,尚非惡性重大不赦,由於年僅24歲,年紀尚輕,思慮難免未周,且小美在警詢時已表示不要對他提出告訴,最後是因小美父親考量若以金錢條件和解,親子關係修復恐有問題,因此不願和解。
法官認定顏男正值青壯之年,堪認犯罪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尚可憫恕,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屬失之過苛,且依一般社會經驗,縱使處法定最低本刑,仍與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本欲處罰之對象與惡性,顯有相當落差,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於是依規定減輕其刑。
最後,法官認為顏男年輕氣盛,惡性尚非重大,於偵審中均坦認犯行,正視己非,深具悔意,且在審理中一再尋求和解機會,於是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及完成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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