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7 11:2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立委馮滬祥14年前性侵菲籍年輕女看護,前年被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4月定讞,馮入監不到3個月,去年初即獲准保外就醫;馮滬祥去年向高院聲請再審,被高院駁回,馮不服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今駁回抗告確定。
馮滬祥被控於2004年農曆春節期間的1月23日下午4時許,趁家人外出,在家性侵女看護得逞,女看護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哭訴並報案,檢警在女看護的私處驗出馮的精液,馮妻後來拿出80萬元給女看護,並代買機票送回菲律賓。
全案纏訟逾8年,3年前高院更六審依據刑事速審法,酌減其刑改判馮3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前年10月駁回馮的上訴定讞,馮同月入監。
但關不到3個月,馮就以罹患膽管腫瘤等疾病為由,向台北監獄聲請保外就醫獲准,至今未再回監,去年5月還被媒體拍到他深夜與2位美魔女同赴北市復興南路清粥小菜名店消費。保外就醫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70歲馮滬祥去年先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最高法院認為他搞錯對象,聲請再審的對象應是高院,直接以程序不符駁回;馮轉而向高院聲請再審,去年11月30日被高院駁回,馮再向最高院提抗告,最高院今裁定駁回。
馮滬祥提抗告的主要理由是,菲傭返菲後,透過視訊作證承認是誣陷馮,馮認為原審未說明為何不採信這段證言;法醫石台平、高資敏曾證稱,精斑和血跡會相互排斥,不可能融合,菲傭內褲不可能會同時有精斑和血跡,且菲傭的2條內褲更換時間前後相差逾2小時,第2條內褲不可能會有明顯血跡。
最高院認定,原判決已說明不採信菲傭後來翻異證詞的理由;而法醫的證詞,從原審採用的證據來綜合觀察,此證詞不足以推翻原審的認定。
馮滬祥當初向高院聲請再審時,打溫情牌指出,服刑前曾患中風、半身不遂與腫瘤癌症,服刑期間病情急速惡化,被評估有生命危險,因此去年1月獲保外就醫,「我即使近期病故,也盼清白長留人間」,但仍無法說服法官。
此案還衍生案外案,馮滬祥的友人陳鵬仁、3位女兒、女兒的友人張蘭石在審理期間為了幫馮脫罪,在法院做偽證,士林地院去年5月判陳鵬仁6月徒刑未緩刑,其餘4人認罪獲判5月徒刑、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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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馮滬祥。(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