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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1:0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廖達俊,與林姓女友因與土地開發公司有房地、借貸糾紛,前年7月林女擋下開發公司黃姓女職員的去路,廖男從黃女的身後潑硫酸,致黃女全身32%嚴重灼傷,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2人;一、二審皆改依重傷害罪判廖男6年半,林女僅依強制罪判拘役50天,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60歲廖男和55歲林女,和大同區某土地開發公司楊姓負責人、黃姓女職員有房屋土地和140萬的借貸糾紛,廖男心生不滿,前年7月6日將一瓶清洗魚缸的硫酸藏在車內,邀林女赴開發公司,等候黃女或楊男解決糾紛。
2人在台北市民族西路187巷口,巧遇騎車外出的黃女,林女擋在黃女的機車前,廖男拿出硫酸從黃女後方潑灑,黃女遭潑中後,棄車逃跑,廖男追上再往她身上潑酸,黃女臉頸、胸部及四肢高達32%體表面積達3度化學性燒燙傷,廖男、林女也被硫酸噴濺受傷,廖男丟下女友逃逸。
廖男到派出所清洗身上的硫酸,並向員警自首,林女也報警,留在現場等警察到場,士林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2人。
廖男一審時辯是臨時起意教訓黃女,沒有殺人故意,女友不知他帶硫酸;黃女證稱,她與林女爭吵時,廖站在旁邊沒說話,就直接潑酸。法官認為,廖男潑酸時並未喊叫要致黃女於死的言詞,且林女也被硫酸波及受傷,因此認定林女不知男友預謀潑酸,認定2人均無殺人犯意,改依重傷害、強制罪論罪。
高院二審駁回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充分依證據說明構成重傷害、不構成殺人未遂的理由,判決理由未違背法令或矛盾,今駁回上訴確定。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