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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許慧欣的父親,另向連鎖婚紗店「珍琳蘇」創始人蘇愛珠(左)和時報周刊提起民事連帶求償50萬元,二審判應賠20萬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2019-07-01 12:2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連鎖婚紗店「珍琳蘇」創始人蘇愛珠,與藝人許慧欣的父親有房地糾紛,她4年前向時報周刊爆料,指控許父「假賣屋真詐財」,許父告她加重誹謗,蘇女去年5月已被判刑3月定讞;許父另向蘇女和時報周刊提起民事連帶求償50萬元,二審判應賠20萬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許慧欣父親與叔伯在北市士林區大東路共同擁有一棟4層樓房和2塊土地,蘇愛珠向周刊爆料說,她透過許慧欣叔叔的大舅子介紹,於2014年付出7200萬元,購買到房產的3分之1產權,但同年7月房產卻被許家以3億元整筆出售給別人。
蘇愛珠曾控告許家人詐欺,但士檢認為蘇女對款項交代不清,對全部事實有所隱瞞,認定應屬民事糾紛,處分不起訴。
蘇女心有不甘,2015年8月轉而向時報周刊爆料指控許父和家人假賣屋、真詐財,周刊於同年8月28日刊登在1958期,稱「許慧欣父親遭控假賣屋、真詐財」、「藝人許慧欣的父親、叔叔驚傳涉嫌詐欺」、「這群人擺明串通好的,之後又全躲在美國相應不理,這些人心好狠,又要吞她的錢,還拿走賣屋的錢,簡直就是詐騙集團」 。
許慧欣的父親許俊明認為蘇女的爆料不實,控告蘇女和周刊撰稿記者等4人妨害名譽,檢方調查後證實蘇女所爆的一屋二賣,並非完整實情,將蘇女起訴,法院已判刑,撰搞記者獲不起訴。
許父並提民事求償,要求蘇女和時報周刊社長、撰搞記者等4人,連帶賠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一審判僅蘇女1人應賠償20萬元。
高院二審改判時報周刊社長等4人也應負起連帶責任,應與蘇女連帶賠償20萬元,並應在時報周刊的目錄頁、日報全國版,刊登道歉啟事。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