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4 11:4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華統一促進黨黨員李承龍等4人,被控去年到北市北投逸仙國小,打碎校門前兩隻石狛犬,致外觀功能喪失,一審依毀損罪判李5月,另3人4至5月不等徒刑,高等法院今召開辯論庭,李主張逸仙國小並無該兩隻石太的所有權,且雖有毀損行為,卻是表達其政治理由,屬言論自由範疇,均主張應無罪,檢方則認為犯行明確,應依法判刑;定10月9日宣判。
李承龍與邱晉芛因個人政治傾向,不滿兩尊石狛太放置在逸仙國小門口,去年5月28日晚間到逸仙國小門口,持鐵鎚敲爛兩隻石狛犬的腿部等處,29日被士林地院聲押獲准,同黨成員王啟鑌、呂承遠得知後不滿,30日凌晨也赴逸仙國小,由王持木棍敲擊其中一隻石狛犬,呂在一旁拿手電筒把風照明,還開直播證明。
李承龍主張,石狛犬不算歷史文物,根據內政部1974年公布的「清除台灣日據時代表現日本帝國主義優越感之殖民統治紀念遺跡要點」,這些東西不應該放在門口。
4人的律師團指出,敲擊石狛犬行為屬「象徵性言論」,也是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一審均判李、邱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沒收犯案鐵鎚;王、呂為累犯,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上訴高院。
高院今召開辯論庭,李坦承有敲毀石狛犬犯行,但主張是言論自由範疇,甚至指所為是反諷言論自由已過頭,「過度的言論自由就不是言論自由」,此案逸仙國小並無兩隻石狛犬的所有權,並非拾獲即有所有權,並稱「整個事件荒謬到極點」。
逸仙國小委任律師主張,李等人用法律允許以外的手段表達任何主張,已明顯觸法,應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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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毀損國小門口兩尊石狛犬,統促黨黨員李承龍(左)一審被判五月,高院今召開辯論庭,李主張是言論自由,應無罪。右為另名被告王啟鑌。(記者楊國文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