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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5:43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壹週刊去年3月21日以標題「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作為故事封面出刊,事後林志玲認為,無視她的隱私權,分別提告刑事和民事,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將壹週刊邱姓總編兼社長、吳姓副總編輯和撰稿攝影陳姓記者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同一篇報導,林志玲同樣不滿隱私權遭侵犯,認為陳姓記者竊錄她居家生活情形、撰寫報導,吳姓副總編輯出刊前審核報導,又未要求刪除相關照片,加上邱姓總編兼社長也有責任,提告求償1000萬元,今年3月間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林志玲雖為具知名度的公眾人物,但享有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判週刊總編輯等須連帶賠償80萬元,全案可上訴。
起訴指出,壹週刊陳姓攝影組主任兼記者,分別於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3月11日,前往林志玲位在文山區的住處社區的面山方向斜坡,使用高階攝影器材窺伺並錄製林在住處內走動、關閉窗簾及友人進出等非公開活動,以後製方式完成2張圖片後,交由邱、吳審閱並共同決議於同年3月22日,刊出於壹週刊878期娛樂版封面及第6、7頁,並配合「疑似林志玲女子裹著浴巾關紗門」、「紮著馬尾的林志玲往房間走去,沒多久貌似言承旭的男子也跟上腳步」等2段圖說,該期雜誌販賣達1萬5510本營利。
邱姓總編辯稱,娛樂本封面故事是吳姓副總編輯負責,他未參與編採與審核工作,但檢方卻發現邱某在民事庭審理時,向法官承認,因他需要和發行部討論發行量,吳出刊前將第878期娛樂版封面題目告知,他事先也看過照片。
吳姓副總編輯否認妨害秘密犯行,辯稱並未參與陳姓記者的攝錄行為,卻承認負責娛樂本封面的照片和標題,檢方認為吳對該期週刊內容有審核校對之職權,應該知道報導內容涉及妨害秘密。
陳姓記者則辯稱,拍攝地點在林家面山的小斜坡,是一般車輛可進出路過的道路,他拍的內容是陽台靠紗窗的位置,拍的時候林志玲未拉起窗簾在屋內活動,但他卻向法官承認,網路說林買新房,拍到很像林女的人關玻璃門,又聽說林要結婚的消息,拍到很像林和言的人在屋內互動,當時將稿子照片交給副總編,吳認為可做報導。
但檢察官認為,僅因林志玲是公眾人物,為製作八卦新聞,滿足讀者好奇心,刻意以DV拉近鏡頭拍攝林的居家活動,且陳所拍攝位置與林的住處有數百公尺之遠,林在屋內活動肉眼完全看不見。
檢方說,林在文山區住處位處頂樓,前方視野透空,直接面山,購屋選擇就是基於「隱密性」考量,且大樓周邊無其他建物,可不被窺視,又設置窗簾、門簾,林家有相當隱私,且林的婚事不具公益性、無新聞價值。
壹週刊去年3月21日以標題「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作為故事封面出刊,事後林志玲認為,無視她的隱私權,分別提告刑事和民事,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將壹週刊邱姓總編兼社長、吳姓副總編輯和撰稿攝影陳姓記者依妨害秘密罪起訴。(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