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捷/台北報導]20歲馬來西亞籍的梁姓男子今年初看電影,將隨身包包掛在前座椅背的掛勾,未料馮姓男子經過時,不慎被包包絆倒受傷,竟因此挨告過失傷害。士林地檢署認為,馮男入場已遲到,光線不足才會疏於注意被絆倒,不能歸責梁男,遂處分不起訴。
馮男提告指出,今年1月2日中午他到北市內湖某影城看電影,因進場時電影已經開演,燈光已熄滅,他要走到自己的座位必須經過梁男,因怕擋到後方人視線,有加速通過。
馮男向檢警表示,他不知梁男將包包掛著阻擋走道,過去一瞬間腿絆到一個東西,他整個人就跌倒在地,左側肩膀、手臂撞到椅子,膝蓋則撞到地上,因此受有多處挫傷。
梁男否認犯行,辯稱影城座位前方有設置掛勾,他才會將後包包掛著,馮男進來時已在播放預告片,橫過他前方時,他還有將身體往後傾,方便讓馮男通過。
檢察官則認為,影城設置掛勾就是讓人掛東西,梁男並沒有隨便放置包包,而是掛在掛勾上,就沒有主動告知提醒的義務,反而是因馮男延遲入場,影廳燈光已熄暗,才會光線不足,導致他沒看到梁男懸掛的包包,進而被絆倒,因此難歸責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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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男進影廳時被梁男包包絆倒,怒告過失傷害,但士林地檢署認為他遲到進場,影廳已熄燈才是意外主因,處分不起訴。(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