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楊佩琪/台北報導
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高等法院3日二審宣判,持剁骨菜刀狠心剁斷小燈泡的兇手王景玉, 高院仍認定他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即便經過治療,也無法降低再犯可能性。但高院依照刑法19條第2項規定,認為他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犯案,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因此依法減刑,不判處死刑,仍維持一審的無期徒刑。可上訴。高院稍晚將公布判決理由。
▲小燈泡命案二審宣判,王景玉出庭聽判,被問到是否對結果樂觀,他不回應。(圖/記者屠惠剛攝)
本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5歲王男,先到大賣場買了做案的剁骨菜刀,而後騎機車在內湖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當時將滿4歲的劉姓女童小燈泡騎著腳踏車,與母親王婉諭一同要到捷運站接外公。王男在母親王婉諭面前,自後方接近小燈泡,並持菜刀朝小燈泡頸部猛砍,小燈泡身首分離、當場死亡,王男隨即被附近民眾制伏。
小燈泡命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社會團體「白玫瑰關懷協會」在4月初就號召數萬人走上凱道,反對政府廢除死刑。檢方偵辦後,也依照「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對王男起訴,並求處死刑。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去年5月12宣判,經過鑑定,士院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依照兩公約法的規定,並未對王男判處死刑,僅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小燈泡父母劉大經、王婉諭經高院多次傳喚後,終於在5月初首度到高院出庭,參與審判程序。而全案於6月初辯論終結,雖然王男當庭向小燈泡父母道歉,但劉大經陳述時,拒絕王男的道歉,甚少發言的劉大經還在法庭上,哽咽陳述失去女兒的痛苦心情,請求高院將王男判處死刑。
至於王男的律師團則強調,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而犯下此案,犯案時的辯識能力、控制能力明顯降低,但他目前在看守所強制吃藥治療後,病情已有改善;律師團認為,若判處王男無期徒刑,加上監護處分和治療改善病情,屆時王男出獄已近70歲,應不致於再有危害社會可能。高院最後採信律師團的說詞,不將王男判處死刑。
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