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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20多歲葉姓正妹今年4月在她打工的餐廳儲藏室內換衣服時,驚見一旁被人放置一台機車用行車記錄器,控訴薛姓男同事是偷拍色狼。薛男喊冤辯稱只是隨手將行車記錄器放在鐵架上,離開時忘記帶走。士林地檢署採信薛男證詞將他不起訴,但葉女不服,再議成功,全案已發回士檢繼續偵辦中。據了解,30多歲薛姓男子平時兼兩份差,早上在手搖飲料店上班,晚上則在內湖一處美食街餐廳工作;而20多歲葉姓正妹長相清秀,兩人是美食街餐廳同事。葉女提告指控,當晚下班她在餐廳儲藏室內更換衣服後,發現一旁鐵架上有一個不明發光物體,仔細一瞧,竟然是一台正在拍攝的行車記錄器,嚇得趕緊報案。遭指控偷拍的薛男則喊冤稱,案發前一天,他拿著新買的行車記錄器要請朋友幫忙安裝,但朋友因為太忙而婉拒,他才一直將機器帶在身上,案發當天他更衣時,隨手將行車記錄器放在鐵架上,卻忘記帶走,離開餐廳後才想起。薛男說,他當時曾折返儲藏室,但遍尋不著行車記錄器,還一度用Line問葉女,當時葉女回他:「我人在警察局!」他雖感到一頭霧水,仍然主動到警察局說明,強調自己絕無偷拍意圖。士林地檢署認為,薛男應為不小心的成份居多,而薛男能獲不起訴的最大關鍵點,在於行車記錄器有錄到薛男隨手放置的畫面,檢察官認為,一般偷拍者放好秘錄器後,都會不斷調整角度,或以遮蔽物遮蔽,避免被人發現,但薛男將行車記錄器放在架上後,並沒有調整角度或遮掩,因此認定薛男沒犯意,日前將他不起訴。但葉女認定薛男故意置放行車記錄器偷拍她換衣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成功,目前全案已發回士林地檢署繼續偵查中。(顏凡裴、實習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17:19
更新時間:21:05 報導來源:蘋果日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