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曉雲、吳柏軒/台北報導〕台大財金系教授管中閔是否能再選續參選台大校長?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表示,管中閔必須在積極和消極(沒有違法)資格方面沒有問題,才可以繼續成為台大校長候選人。但根據教育部今天提出的諮詢專案小組法律研析意見,直指管中閔在台大同意之前,就已在台灣大違法兼職,且違法事證明確,因此管中閔是否因為兼職違法偷跑而失去繼續參選資格,有待進一步釐清。
專案小組報告指出,台大校長向有杏壇祭酒之尊,其言行動見觀瞻,對國家社會發展有莫大影響,教育部對於校長遴選,具有適法性審查權限,管中閔從106年6月14日起,出任台灣大的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是在台大同意之前,台大與台灣大尚未有產學合作契約之際,即已兼任台灣大獨立董事等三職,違法事證明確,且均與教育和倫理事項重要相關,亦未曾在遴選程序揭露,因行為違反法令,建議不應予以聘任。
法律報告表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規定,專任教育人員必須事先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才得兼職,且以該兼職單位已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為必要條件,另依台大專任教師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台大規定亦以完成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作為書面同意兼職之必要前提要件。
專案小組調查,管中閔在去年5月2日提出的兼職簽辦表,明載申請兼職台灣大獨董期間為106年6月14日至109年6月13日,而據台大函文,台大是在10月2日才正式函知台灣大與管中閔同意兼職,因此可證管中閔違法先行兼任台灣大獨董。
不僅如此,管中閔於去年8月1日提出的兼職簽辦表,台大教務長郭鴻基在去年9月22日代理校長才批可,但管中閔卻是自同年6月14日起開始兼職台灣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又依台灣大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表,管在去年8月31日已實際出席台灣大薪酬委員會運作,亦即在代理校長郭鴻基批可前,管中閔違法偷跑兼職,而此違法與管參選台大校長具有時序上緊密關聯,可認定兩者有重大關連性。
教育部今晚作出駁回台大遴委會決定,強調是針對台大及台大遴委會,至於管中閔兼職違法一事,是否喪失消極資格,初步要由台大遴委會認定。
-
管中閔兼職台灣大獨董被認定偷跑違法。(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