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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7:0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款金援自己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造成大同集團虧損17億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8月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將林蔚山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並追徵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3億5000多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蔚山須入獄,最高院今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判決指出,林蔚山於2000年間經人介紹認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研發筆電,林以個人的資金投資通達電子公司。
但通達不斷虧損,最多虧損達10億餘元,林蔚山竟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大同公款去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7億餘元。
檢調偵辦後,認為林蔚山對大同公司造成17億多元的呆帳,依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嫌將林蔚山、通達董事長周雲楠等人起訴。
一審判林蔚山4年6月,高院二審將林改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另依刑法背信罪、違反公司法,各判3月、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林特別背信的部分,最高法院2015年11月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前年8月宣判,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蔚山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並追徵沒收林的犯罪所得13億5千多萬元;黃仁宏2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周雲楠,在更一審時撤回上訴,因此一審判刑4年半確定。
林蔚山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法令,駁回上訴確定。
<p>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款金援自己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造成大同集團虧損17億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8月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將林蔚山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並追徵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3億5000多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蔚山須入獄。(資料照)</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