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數學系教授陳其誠(左起)、歷史系教授陳翠蓮、法律系教授陳昭如、國發所教授劉靜怡等多位台大老師30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批評本次校長遴選委員會有重大瑕疵,應立即停止運作。(資料照)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台灣大學校長遴選衍生風暴,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31日開會證實,管中閔未揭露其民間企業獨董身分,但卻得出管中閔當選校長「毫無疑義」結論,令部分台大現職及退休教授不滿,共同聲明連署,要教育部退回台大遴選結果。
該份聲明由台大多名教授連署,如物理系教授林敏聰及退休教授楊信男、數學系陳其誠、法律系陳昭如及顏厥安、歷史系陳翠蓮、生技系黃青真、國發所劉靜怡等。
聲明指出,台大遴選委員會在1月31日召開會議中,確認了管中閔教授當選台大校長一事,但認為該會議再次證明遴委會的失職與不適任,暴露管中閔確實未主動揭露擔任台哥大獨董的事實,以及部份遴選委員知情管中閔獨董身分卻不公開此資訊的重大失職,也呈現之前遴選會迴避該議題的錯誤。
聲明主張,台大遴選會有重大瑕疵,其1月5日的遴選投票應當無效,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處理,更呼籲教育部應退回台大遴選結果,並要求其重新辦理遴選。
聲明全文如下:
台大校長遴選投票無效,教育部應予退回
聯合聲明
2018/02/01
林敏聰(台大物理系)、陳其誠(台大數學系)、
陳昭如(台大法律系)、陳翠蓮(台大歷史系)
黃青真(台大生技系)、楊信男(台大物理系)
顏厥安(台大法律系)、劉靜怡(台大國發所)
針對台大遴選委員會於1月31日召開會議確認管中閔教授當選台大校長一事,我們認為,此次會議再次證明遴選委員會的失職與不適任,暴露管中閔教授確實未主動揭露擔任台哥大獨董的事實,以及部分遴選委員知情管中閔教授之獨董身分卻不公開此資訊的重大失職。遴委蔡明興於本此會議中迴避就相關事項討論,更證明其之前未迴避的錯誤。因此,我們主張,基於台大遴選程序的重大瑕疵,教育部應該退回台大遴選結果,要求其重新辦理;台大遴委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也因存在程序瑕疵而屬無效,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處理。
我們提出以下四點批評與主張:
1、 遴委會遴選程序有重大合法性瑕疵,教育部應予退回
2、 遴選委員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無效
3、 遴委無權亦無能認定資訊未揭露之效果,應交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4、 再次混淆公開資訊與自我揭露義務,應公開台大同意函與相關公文
我們分敘如下:
1、 遴委會遴選程序有重大合法性瑕疵,教育部應予退回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與最後教育部的聘任,是依照法律進行的公權力行為。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到教育部與大學雙重委託的「作業單位」,其遴選結果並不對外發生直接效力,但是其組織與程序的「合法性」,當然構成教育部最後核定與完成聘任之合法性的一環。
遴委會自稱依法完成遴選,不需重新辦理遴選程序,因此決議遴選結果無誤。由遴委會於遴選程序中未能發現候選人違反自我揭露義務、部分遴委知情獨董資訊卻未揭露、遴委蔡明興未主動揭露並迴避等事證觀之,遴委會對於程序合法性之認定,顯有不當,其1月31日之決議亦未能自我糾正。因此,基於台大遴選的程序明顯存在有資訊不完全、判斷不公正、違反利益迴避之組織不合法等瑕疵,教育部應退回台大的遴選結果,要求其重新辦理。
2、 遴選委員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無效
遴委蔡明興於1月31日所舉行之會議中迴避相關討論,正足以證明其在之前的會議即應迴避卻未能迴避之錯誤。遴選委員蔡明興先生就是台哥大的副董事長,不但負有應主動揭露資訊之責,更應該迴避擔任遴委。基於此重大程序瑕疵,遴選委員會1月5日的校長遴選投票,應屬無效。我們也要特別強調,由於程序瑕疵所造成的該次遴選投票無效,係指所有的投票均屬無效,而非特定票無效,亦與票數無關。
3、 遴委無權亦無能認定資訊未揭露之效果,應交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董事」身分原本就是公認「利益衝突」相關的重大事由,也被要求為「重大訊息」之公開事項。教育部來函要求遴委會獨董資訊未揭露一事對於遴選結果是否有影響,遴委會投票決議「難認定有影響」,二者皆屬荒謬。遴委會並無法律授權進行此認定,且遴委會認定的結果明顯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遴委會事實上也無法確認該資訊是否會構成影響。
管中閔教授未能主動揭露獨董身分以及遴委會失職的結果是,不但很多遴選委員於整個遴選過程完全不知道此一資訊,校務會議行使校長遴選程序第一輪投票時,多數校務會議代表也不知道此資訊,也沒有進行審酌討論。因此,遴委會與校務會議的判斷,都是基於不完全的資訊。欠缺管中閔教授擔任獨董的資訊,即是欠缺判斷候選人適任性的重要資訊。我們認為,應由校務會議討論,並決議後續處理方式。
4、 再次混淆公開資訊與自我揭露義務,應公開台大同意函與相關公文
台灣大於2017年4月28日即函請台大同意管中閔教授擔任獨董,台大也於5月17日即回函同意管教授兼任獨董。遴委會雖承認台大於遴選作業開始前即同意其兼任獨董,且管教授的基本資料未揭露獨董資訊,卻又指稱管教授於遴委會收件截止後才收到台大函覆同意函副本,且獨董訊息為公開資訊。遴委會的看法,無疑繼續混淆了「公開資訊」與「自我揭露義務」兩件不同的事,甚至進一步以形式上的同意函副本收件日期,合理化管教授未自我揭露的事實。
我們要再次強調,公開資訊不能免除當事人自我揭露的義務,此義務亦不能轉嫁他人。管中閔教授於10月2日收到台大函覆同意函副本一事,不能用以證明其在此之前不知擔任獨董一事。事實上,管中閔教授於台大同意其擔任獨董後、收到台大同意函副本前,即已開始執行獨董職務,並四次參與董事會會議。為釐清台大同意程序之相關資訊,我們要求,台大應公開與台灣大之間的往返公文,包括2017年5月17日同意擔任獨立董事、9 月 22 日同意管教授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9 月 29 日所簽訂之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10 月 2 日校人字第 1060057574A 號函復台灣大同意兼職並副知管教授等公文,以及台灣大台信秘字第 1060001377 號、台信秘字第 10600024560 號函等公文。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