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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12:1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妙齡女按摩師指控,被老闆帶進商旅按摩指侵得逞,提告刑事妨害性自主並求償100萬元;但老闆在刑事偵查時直指是遭仙人跳,民事開庭同樣否認犯罪。刑事後來處分不起訴;至於民事,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通念,女按摩師事後主動要求老闆支付和解金額等情況,實與遭性侵後反應相悖,上週五駁回請求,可上訴。
前年7月17日,女按摩師看完報載分類廣告後,前往北市大同區某店家應徵清潔工,進而結識男老闆,面談過程中,女方表明有按摩專業,兩人隨即相約隔日上午赴某商旅進行按摩。但女按摩師提告指,老闆進房後不但猥褻她的胸部,甚至指侵下體得逞,因此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但老闆辯稱,女按摩師刑事告他藥劑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罪,經檢方偵查後已獲不起訴,且依兩人事後通話內容可知,女方開口向他要錢情況,態度咄咄逼人、急於打斷他說話,已讓他驚覺遭誣陷,才會佯稱可以和解,但須赴派出所商談。
法官審理後認為,檢方偵查時曾前往事發商旅調取監視器畫面得知,兩人完事後準備交還房間鑰匙時,女按摩師全程站立無需別人攙扶,神態自若還不時整理頭髮或喝飲料,顯與受害後常情不符;而女方雖又主張,進房後遭下藥,導致飲用「乖乖水」後昏睡,但法官表示,若真有飲用「乖乖水」,應無法替老闆按摩。
另依通話譯文可知,女按摩師誘導性質問老闆,老闆隨即否認性侵;且依社會通念,多數人遇訴訟時,大多希望息事寧人,不願多有訟累,因此,難以僅憑老闆在電話中因突然得知遭女方提告性侵,在事件尚未明確前,就表達和解之意,而認定老闆有性侵情形;加上女方處女膜雖有陳舊性裂傷,但無法證明是老闆所為,判決駁回。
妙齡女按摩師指控老闆對她下藥指侵得逞,提告刑事妨害性自主並求償100萬元。刑事偵查後已處分不起訴;至於民事,法官認為女方事後反應與受害後常情不符,判決駁回。(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