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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14:41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台北市大同區朝陽里第12屆里長無黨籍的覃麗均2014年12月就任後,由蔡姓鄰長出面自2015年元月起,以每月1千元在里內承租一棟即將都更的破舊建物直到2017年8月底止,覃與擔任里長特別助理的前夫林定賢,和蔡再偽簽每月3萬元的房屋租賃契約,將此做為「朝陽里里民活動中心」,覃卻向區公所申請每月3萬元補助款,任職2年餘共詐取52萬餘元公款,士林地院今天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將覃麗均判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林正賢判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2人犯罪所得沒收。
法官審酌被告覃麗均擔任大同區朝陽里里長,負責里務的執行,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其職責,竟貪圖利益,逕持不實房屋租賃契約浮報租金數額而詐領租金補助,被告林定賢雖無公務員身份,卻熟知里務的運作方式,平日也協助覃女處理相關事務,竟與覃女共同犯案,考量覃女坦承犯行、林男始終否認犯行,覃女離婚獨居、待業中,林男離婚、育有1未成年子女、現從事網路拍賣業、月收入2萬2千元的狀況,量處主文之刑。
判決指出,覃麗均自2014年12月下旬起至106年8月31日自行辭職前擔任台北市大同區朝陽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林定賢當時是覃麗均的丈夫(2人於106年5月31日離婚),平日協助處理里務,夫妻2人明知里民活動場所租金是核實補助,竟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先由林定賢覓得位於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46巷10之1號1、2樓的老舊建物,做為朝陽里里民活動場所。
由林定賢仲介建設公司與蔡姓鄰長兼友人簽定每月租金1千元的重慶北路2段建物房屋租賃契約(蔡獲緩起訴處分確定),覃、林再於2015年1月、2017年1月間,另以大同區朝陽里辦公室名義偽以每月3萬元向蔡男承租重慶北路2段的建物作為朝陽里里民活動場所,林男每月僅交付1千元供蔡給付租金予建設公司。
判決說,覃、林以和蔡男偽簽的不實房屋租賃契約向大同區公所申請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貼,致區公所承辦人員書面審核時,分別於2015年1至12月、2017年1至8月間,將覃、林每月申請的3萬元金額扣除健保費、所得稅等費用後,按月撥付朝陽里辦公室金融機構專戶,共528216元,覃則自朝陽里辦公室帳戶領出這些補助款後,將其中10萬2千元交給林男使用,其餘部分據為己有。
北市大同區朝陽里第12屆里長覃麗均和時任里長特別助理的前夫林定賢,以每月千元租金租下北市重慶北路二段巷內的老舊且將都更的建物,當做里民活動中心,卻以每月3萬元向區公所浮報補助款,覃、林皆遭判刑。(圖翻攝googlema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