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涉嫌收賄3950萬元、還被台北地院認定不明來源財產高達2.3億元,一審判刑16年,高等法院中午裁定林錫山5千萬元交保,林委由親友籌款,傍晚籌措5千萬元的現金和台支本票,晚間7點33分辦妥交保手續,林戴著帽子和口罩,離開高院時不發一語,林從2016年1月收押至今,共羈押2年又20天。
高院裁定書指出,林錫山從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住所,且限制出境、海,且應於每星期一、三,五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和路派出所報到。
高院指出,林錫山人脈豐沛、政商關係良好,且財力雄厚,又獲判16年重罪,因此由逃亡之虞,本來應該繼續羈押,但考量他已繳還犯罪所得3950萬元、且提供2億1千864萬8703元的財物擔保,因此考量國家司法和社會公益,以及被告的人身自由等情形,如果他能提出5千萬元交保金,就無繼續羈押必要。
林錫山出庭時,仍將大部分罪刑推給其他被告,林表示,他觸犯職務上收賄罪,是當時受到同案被告李保承蠱惑才收錢,希望合議庭能讓他交保、讓他回家安頓年邁母親和生病的弟弟。
高院合議庭原於2月1日裁定林錫山延押到4月9日,但因林2月2日開庭時請求交保,合議庭決定今天開庭討論是否交保,最後裁定5千萬交保。
林錫山被控2012年1月到2015年9月,利用主導立院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接受網遠科技公司負責人李保承請託,由立院科長陳亮吟居間聯繫,在高鐵上或立院辦公室、會議室交付8次賄款共3950萬元,林再以洩漏底標方式協助網遠取得23件招標案,且林遭台北地院認定不明來源財產高達2.3億元;北院去年5月依8次收受回扣罪、一次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錫山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合議庭先前已裁示3月29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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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涉嫌收賄3950萬元,一審判刑16年,高等法院9日裁定林錫山5千萬元交保,林錫山交保後不發一語步出高院。(記者朱沛雄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