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郭姓男子約蕭姓女國中同學到摩鐵開趴,蕭女因吸毒過量,竟到馬桶撈大便,郭男卻遲未送醫害死蕭女,刑事部分,郭男被依過失致死及藥事法轉讓偽藥罪,分別判刑1年4月及4月;被害者父母提出求償,新北地院認定郭男雖有過失,但蕭女也應負一半責任,判郭男賠230萬元。
103年11月20日上午6時許,郭男、蕭女先到新北市中和區摩鐵聊天,下午3時許找來陳女助興,郭男還把K他命放在桌上供2女吸食;下午6時許,蕭女因自行吸食安非他命及搖頭丸,出現吼叫、癲癇、意識不清、胡言亂語、抽搐,甚至把內搭褲脫到腳踝,徒手撈取馬桶內大便等怪異舉動。
陳女見狀先閃人,但要求郭男叫救護車送醫,郭男允諾,卻只打電話請黃姓友人來幫忙;直到晚間10點多,蕭女意識不清、呼吸微弱,郭男這才開車送醫,蕭女仍因多種藥品(K他命、PMA、Methylone、安非他命)及急性毒品中毒,致中毒性休克不治。
一審法院認定,郭男明知蕭女服用多種毒品,已出現怪異舉動,又承諾要將她送醫,負有保護救助義務,加上法醫研究指稱「蕭女如能及早送醫可能還有救,等到呼吸狀況不正常且微弱時才送,有可能無法急救存活!」認定蕭女死亡與他遲遲不作為有因果關係。
被害者父母另提502萬餘元求償,郭男堅稱,蕭女是因自行吸食毒品過量致死,應負擔較大責任;法官認為,郭男未及時送醫,與蕭女死亡確有因果關係,判賠460萬餘元,不過,蕭女吸毒也應負一半責任,判賠23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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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認定郭男雖有過失,但蕭女也應負一半責任,判郭男賠230萬元。(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