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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警攔檢撞鄰車逃逸 「故意」不算肇逃獲判無罪 – 我是在地人

遇警攔檢撞鄰車逃逸 「故意」不算肇逃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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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4年間,男子沈承胤駕車在新北市中和區遇警盤查時,倒車衝撞鄰車,警方開槍嚇阻仍被逃離,他事後被依肇事逃逸罪嫌起訴,沈男辯稱故意撞開鄰車,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若當事人不是故意,才會構成肇事逃逸,依調查,沈男是出於故意,不構成肇逃,判無罪,可上訴。

至於沈男倒車撞擊後車,造成駕駛受傷及車損部分,因傷害及毀損已撤告,早已判決公訴不受理。據查,沈男有多次遇警攔查,就開車衝撞的記錄,2015年4月間,他也遇到相同狀況,竟大膽上演「玩命關頭」,在市區道路疾駛逃逸近2公里,擦撞多輛汽、機車,警方連開9槍才將他制伏。

本案發生於2013年10月10日,沈男在中和南工路、中和路口遇警盤查,他慌張不已,先試圖往左駛出,警員見狀立即閃避並對空鳴槍警示,沈男不死心急速倒車撞開鄰車後,開到對向車道,警方拔槍射擊輪胎仍被他逃走,但沈男隔日就落網。

一審依肇事逃逸、妨害公務等罪判沈1年5個月徒刑加拘役100日,上訴後,高院認為,一審雖認為,沈男急於逃離,疏於注意發生車禍,屬於過失構成肇事逃逸罪,但此部份不在檢方起訴範圍內,檢方當初是認為沈男出於「不確定故意」倒車衝撞,造成後方駕駛受傷,撤銷肇逃刑期。

檢方再依肇逃罪嫌起訴沈男,他堅稱出於故意,新北地院合議庭與高院見解一致,都認為構成肇逃的前提應限於車禍事故,且須「不是故意的」,若是故意駕車衝撞,應屬於傷害、殺人等範圍。

合議庭再依警員證詞、位置圖等證據判定,沈男當時故意報錯身分證字號,讓警方疲於查詢,有時間觀察後方車輛動態、思考、規劃逃逸動向,加上他發生擦撞時根本沒停止,而是繼續倒車,明顯出於故意。

  • 43歲男子沈承胤。(資料照)

    43歲男子沈承胤。(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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