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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購屋後才得知是凶宅,提減少價金訴訟獲賠。(示意圖,非本新聞相關/翻攝自Pixabay)
根據《聯合報》報導,許姓買家控訴,付清1550萬款項完成過戶後,鄰居便告知該屋曾有房客自殺一事,但雙方當初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賣方並未告知,在契約書中的「上開房屋於賣方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過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欄位上勾選「否」;歐姓賣家則辯稱,契約書上所指是『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但命案並非在他「產權期間」發生,並指許至前年2月才具狀主張遭詐欺,已逾1年除斥期間,歐並稱該屋於2015年間的行情應有2千萬,他已是便宜賣出,且雙方也曾簽下協議書,約定免除不動產的瑕疵擔保責任;而朱姓前屋主證稱,當時賣屋時是以7折價出售,並有透過仲介告知歐曾有房客燒炭自殺一事。
高院認為,「凶宅」對於我國社會民情,大眾會擔心有冤怨之氣,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而發生房客自殺事件距雙方交易僅1年多,一般人恐懼心理仍深,當然會降低購屋意願和交易價格;高院審酌,許姓買家購屋時應並不知此屋是凶宅,若有說明清楚,在買賣契約上應會載明,認為歐是故意未告知許,因此就無除斥期間限制,且經估價師鑑定,房子連同車位價格約為1550萬8千元,並無2千萬之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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