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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2:1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曾姓男子至大潤發中和店賣場購物完騎機車離開,控訴因出入口處地磚破裂,害他摔車滑倒,導致右肩筋骨斷裂、右膝蓋擦傷、右手關節撕裂傷,怒告大潤發中和店洪姓負責人業務過失傷害,民事部分,一審判曾男敗訴;刑事部分,新北地檢署也認為洪男罪證不足,今予以不起訴。
曾男控訴,前年6月14日上午近11時,他從大潤發中和店購物完,準備騎機車離開,行經賣場福祥路出入口時,卻因地磚破損而摔車跌倒,害他因此受傷,認為該處是大潤發管理維護,大潤發應負過失之責,提出刑、民事告訴。
民事部分,曾男向大潤發中和店求償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65萬餘元,一審去年10月駁回曾男請求。
刑事部分,檢方認為,曾男出示的地磚破損照為案發後日期,無法證明案發當時地磚有破損,且福祥路通道是人行道,並未劃設停車格,賣場亦掛有布幕提醒民眾,賣場機車停車場位於地下3、4樓,曾男在此處停車以違規,加上當天下雨,民事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亦不排除曾男因行經濕滑的導盲磚而倒跌,無法憑曾男單一指述認定大潤發應負業務過失傷害之責。
此外,福祥路出入口通道是人行道,曾男不能在此處騎機車,認為大潤發雖有管理、維護該處地磚之責,但並無避免機車騎士跌倒的義務,因此予洪姓負責人不起訴處分。
<p>新北地檢署認定大潤發中和店洪姓負責人罪證不足不起訴。(記者陳慰慈攝)</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