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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記者何玉華、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指出,路上常見「醫療電動代步車」趴趴走,在交通法規上,「醫療電動代步車」並不是車,在路上使用時視同行人,必須遵守行人交通規則緊靠路邊,以免衍生交通肇事責任。
行駛路中央 致騎士摔傷判拘役
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指出,吳姓男子日前乘坐醫療電動代步車,行駛在道路中央,後方機車超車時,機車的把手不慎勾扯到醫療電動代步車的頂篷帆布,導致機車騎士摔倒造成多處骨折,憤而提告。
在訴訟過程中,吳男聲稱是機車的車速過快才自摔,但法官認為,醫療電動代步車是醫療輔助器材,在道路上應遵守行人交通規則,緊靠路邊並不得阻礙交通,法官認定是醫療電動代步車行駛在道路中央,才導致機車騎士摔傷,吳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二十日。
包商施工疏失 交通局究責
另外,新北市府交通局委外的包商,日前辦理中和區景平路與成功路口的交通號誌工程,事後竟忘了將「機車左轉專用號誌」指示牌重新掛回,造成一名機車騎士在路口時直接左轉而發生車禍,因此顱內出血;市議員張維倩昨天質詢此事,交通局長鍾鳴時表示會追究包商的責任疏失,已派員探視受害人、道歉。
張維倩批評市府的工程監督不周,導致無辜騎士誤判號誌才發生車禍,包商直到車禍後第四天後才裝回號誌,她要求懲處失職人員及包商,並協助受害人請求國家賠償。
醫療電動代步車不是車,在道路使用時,視同行人,應靠邊行走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提供)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