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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12:55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被稱為「早餐店殺手」的劉姓女子提告新北市3家早餐店與小吃店負責人指她「工作態度不佳」、「第一天上班就遲到」等語,涉嫌加重誹謗罪,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店家受訪時未提及劉女姓名及特徵,臉部也經馬賽克,認為店家針對劉女工作狀況做評論,難認主觀上有誹謗之意,今予店家不起訴處分。
劉女瞄準雙北市各早餐店上門應徵,卻擺爛再興訟索討調解金,得手逾15萬元,直到2017年底劣行才被揭發,法官怒批被法官怒批她「擾亂社會正常商業秩序」、「濫用權利」,劉女才踢到鐵板,官司屢屢敗訴。
前年11月,永和一間早餐店陳姓老闆接受媒體採訪,指稱劉女「盤子、叉子不是輕放,洗手後手溼的做吐司,跟員工與客人互動的工作態度不是很好」;在永和經營牛肉麵店的劉姓夫妻受訪也說劉女「第一天上班就遲到…連3次來穿同一套衣服,接近工作聞到異味」;在永和開設小吃店的陳女,則將劉女在小吃店工作畫面提供給電視台,指劉女「同事教她什麼都不做…工作態度滿差的」等語,劉女得知後怒告前東家。
庭訊時,陳姓老闆表示,雇用劉女4天,她送餐時沒跟客人打招呼,放了就離開,或離桌面一點距離放著,但店內桌面是強化玻璃,聲音會很大聲,會讓客人感到不舒服,教導對方卻愛理不理,是記者主動問他願不願受訪,才知道已有很多早餐店都曾有此困擾;劉姓夫妻則說,劉女遲到辯是時鐘太快了,端麵時大拇指還伸到手裡,很不衛生;陳女供稱,劉女煎鍋貼是用丟的非擺放,工作2天就將她解雇了,受訪內容均據實陳述。
檢察官勘驗店家受訪畫面及文字報導,認為店家僅就劉女工作態度做陳述,未提及劉女姓名、容貌或其他足以辨識特徵,陳女雖提供劉女出勤卡供拍攝,但畫面並無劉女姓名,劉女臉部也有馬賽克遮蓋,閱聽人並無法直接將新聞與劉女做聯結,另店家陳述縱使帶有負面評價,但劉女可能向其他餐飲同行應徵,店家就劉女工作態度評論,主觀上難認有誹謗犯意,因此予4人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店家受訪時未提及劉女姓名及特徵,臉部也經馬賽克,難認主觀上有誹謗之意,予店家不起訴處分。(記者陳慰慈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