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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女子遺棄小孩,導致男嬰窒息而死。(資料照)
2019-05-28 12:1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1歲賴姓女子因二度未婚生子怕挨罵,竟將生下3天的男嬰裝入手提包,棄置路旁機車腳踏板上,害男嬰窒息死亡;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賴女年紀輕、思慮不周等原因,認為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7年以上徒刑太重,予以減刑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判她3年8個月徒刑。
檢警調查,未婚的賴女原本就育有一名3歲兒子,當初因交友複雜、生父不詳而遭爸爸責備;去年8月18日,她又獨自在家中廁所產子,發現小孩有食慾不佳等問題,因怕遭責罵,未前往醫院產檢、待產及就醫,且她自認無工作能力,沒法再負擔扶養另一名小孩,當日原預計把小孩送養或安置。
8月20日晚間6時許,賴女因急於至幼兒園接送幼子下課,騎車到新北市鶯歌區時,竟把男嬰裝進手提包內,棄置在謝姓騎士的機車踏板上,希望路人發現送養,卻因此害男嬰窒息死亡。
同月21日,謝男發現包包後,認為可能是隔壁車主遺落,直接放置到隔壁機車踏板上,後來,尤姓車主發現手提包後,擔心有違禁品報警處理。
警方事後循監視器揪出賴女涉案,她坦言在遺棄前,小孩仍有呼吸,加上法醫研究所鑑定也確認,男嬰生前被放在手提包內,活生生窒息而死。
檢方認為,賴女故意遺棄無自救能力的嬰兒,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並斥責賴女所為讓寶貴幼小生命,僅存在3天便消逝,實堪譴責,考量她年紀還輕,犯後認罪有悔意,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並啟自新。
審理時,她坦承犯行,合議庭審理認為,男嬰當時未滿12歲,賴女所為要加重其刑,不過,審酌她當時才21歲,年紀尚輕,思慮不周,及她在案發時所面臨身心、經濟壓力,與本案罪輕法定本刑是7年以上徒刑,認其犯罪情狀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以憫恕,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為過重,依刑法59條減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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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