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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去年6月到女性友人住處嘿咻後挨告性侵,鄭男抗辯對方同意還換2次姿勢,直到流汗滴在她身上才被拒絕,後因沒借她錢竟挨告。新北地院發現女子無傷勢,對變嘿咻一事推說不記得,且鄭男完事後洗澡時也沒求救或離開,加上先前2人曾到摩鐵約會,可見關係親密,新北地院認為鄭男確實可能因為沒答應借錢而挨告,今判鄭男無罪。判決指出,鄭男(39歲)跟被害女子是朋友,女子原本開卡拉OK店,但去年3月間就因經營不善而關門。鄭男表示,案發當天女子來電詢問可否借1萬餘元,他下班後到女子家,還帶食物給對方吃,隔天中午再依女子要求,帶衛生紙到女子家,要離開時親吻了對方,隨後便發生性關係,期間女方還變換兩個姿勢,直到他的汗水滴在女子身上,女子才推開他說不要,他立刻才停止,離開時還告訴女子:「你的事(借錢),到時候再看看。」女子送他搭電梯離開,不料竟挨告。女子則稱,當天她要鄭男幫忙買衛生紙及水,鄭男卻用手肘壓她脖子,且不顧她戴套性侵得逞,結束後還到浴室沖澡才離開。不過法院發現女子事後驗傷,頸肩、背臀、陰部、肛門等處均無明顯外傷,對鄭男宣稱過程有換姿勢,則推說不知道、不記得,且若遭性侵,應可趁鄭男沖澡時向隔房室友,甚至連絡友人求助,女子不但沒求救,也沒離開現場,顯不合常理。法院更發現,6月初兩人曾前往新莊一家摩鐵,投宿錢還是女子先付,可見兩人關係親密,並非一般朋友,全案不無可能是鄭男未借錢才挨告,因此判鄭男無罪;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出版時間 15:20
更新時間 18:18 報導來源:蘋果日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