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新北市育林國中畢業旅行遊覽車行經鶯歌平交道時,因被對向拖板車阻擋,導致遊覽車後車身被台鐵電聯車撞上,造成4名學生死亡,最高法院判決遊覽車公司和駕駛張志欽應連帶賠償270萬餘元,拖板車部分因台鐵請求超過2年時效免賠,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03年10月14日上午7點40分,台北縣樹林市育林國中三年級學生搭遊覽車畢業旅行,行經新北市鶯歌區東鶯里平交道時,遊覽車司機張志欽沒注意到對向由王金禮駕駛的拖板車,就貿然穿越平交道,遊覽車前車身穿越平交道時,遭前方拖板車阻擋,拖板車又不願退讓,導致遊覽車後車身遭台鐵南下電聯車撞上,車內3名學生當場死亡,另一學生隔天也宣告不治,另有司機、領隊及師生37人輕重傷。
高等法院更二審指出,本案因遊覽車和拖板車過失導致重大傷亡,審酌台鐵損失後,判決遊覽車和拖板車公司及司機應連帶賠償540萬又407元,不過因為台鐵對拖板車公司及司機太晚提告、超過2年求償時效,因此判決遊覽車公司和駕駛須連帶賠償540萬又407元的一半,即賠償台鐵270萬又204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刑事責任部分,遊覽車駕駛張志欽和拖板車駕駛王金禮,各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6月及1年8月、均獲緩刑4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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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國中畢業旅行車禍釀4死。(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