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前稽查員陸泓達,去年涉以裁罰手段向業者索賄,當場被逮、收押,並被解雇;陸男認為他適用勞動基準法,解雇過程不合法,提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陸男屬公部門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且他所為重創政府形象,解雇過程並無不法,判決敗訴。
據查,去年8月,陸泓達稽查樹林一家電鍍工廠時,向業者指稱污水處理已違反規定,須開罰80萬元且停工,業者不願停工相約私下談談,陸男借此暗示花錢買通,業者陸續支付15萬元,去年10月底,雙方相約第3次見面時,被廉政署人員當場逮捕,檢方訊後將他聲押獲准,並被解雇!
陸男認為,雙方屬不定期僱傭契約,適用勞基法,依該法規定,勞工須被判有期徒刑,未獲緩刑或易科罰金,才得以不經預告終止僱傭關係,不過,他的案件還在偵辦中,環保局未依規定在20日前預告,又未召開人評會,也沒給申訴機會,解雇過程於法不合。
陸男還指,僱用契約等均有規範,約僱人員涉犯職務上刑事犯罪處置方式,皆以起訴作為解雇要件,他只是幫業者代擬文件,頂多只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規定非貪瀆。
法官則認為,雙方是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非勞基法,他涉索賄當場被逮、收押,經媒體大幅報導,重創機關及公務員廉潔形象,環保局依僱用契約解雇,並無不法,況環保局有召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通過解僱案,已完備法律程序。
申訴部分,法官認為,陸獲交保後,僅請求退還辦理離職手續時所溢繳的薪資,非環保局不給申訴機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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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陸姓稽查員(右),涉嫌利用稽查機會向業者索賄。(記者陳慰慈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