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沒有簽長約,不能長期霸占車位不付款。(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用女友名義買車,停進新北市三重區的某停車場,一停344天,停車場業者不斷通知張將車開走,張都不理會,王姓停車場業者因此對汽車所有人蔡女(張男女友)提出民事求償,要求支付6萬9400元停車費。不過,蔡女主張車並不是她停的,雙方沒有臨停契約關係,新北地院採信供詞,判蔡女不用付停車費。
據2015年12月3日蔡姓女子名下車停進王姓業者的停車場,因為該車沒有簽約,只能停一天繳費離開,但該車一停344天,停車費累積共6萬9千4百元。王姓業者因此主張請求蔡女付錢。
蔡女表示,自己曾借名字給張姓男友開公司,因此男友用公司名義買來的車也算在她名下,但是她本人從來沒開男友的車,也沒停進該停車場,也不知男友停哪,應該要向男友提告要錢,不是她。
張男出庭承認車是他停的,但因為車子在停車場被人刮花,後照鏡還被不明打斷,因此他才要求停車場找出要負責的人出來,停車場卻說聯絡不到,認為停車場要負保管之責,賠償車子損失,因此拒絕開走。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租賃契約債權債務以當事人為主,實際當事人應為張姓男子,本案與車主蔡女無關,因此判決駁回王姓業者,蔡女免償。
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