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針對中廣公司過去涉占用多筆國有土地,共提出五起追討訴訟,四起勝訴共討回5.46公頃土地並登記為國有地;由於中廣敗訴後仍持續占用部分土地,交通部不滿中廣占有三筆土地作為花蓮台,提告請求所獲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台北地院認為中廣無權占用土地,判應給付549萬多元,可上訴。
中國廣播公司過去曾跟政府簽訂合約,負責處理政令宣揚事務,並據此使用交通部名下大量土地,但1998年中央廣播電台成立後,雙方合約已明文終止,中廣卻仍持續占用土地,直到陳水扁政府時期展開清查國民黨黨產,交通部才陸續提告追討,包括新北市板橋區8筆土地、八里區10筆土地、花蓮市3筆土地而獲勝訴,但訴訟獲勝後,中廣仍持占用部分土地。
本案是追討占用土地而不當得利的其中一起,緣於交通部幾年前為了花蓮台的三筆土地,提告中廣公司確認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國家所有,獲判勝訴確定。但中廣仍持續占用土地,交通部又提告追討不當得利。
交通部主張,中廣占用花蓮台三筆土地沒合法權源,中廣應返還從交通部發函送達之日(2015年9月30日)開始回溯五年內,中廣占用土地所獲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以及免收遷建期間費用以外的日租共549萬多元。
中廣反駁,土地是當年政府委託中廣處理政令宣揚事務時所交付,行政院核准中廣公司前身中廣事業管理處接收土地所需的價款,由政府應給付的補助費抵扣,即所謂的「作價轉讓」,而土地以「作價轉讓」為登記原因移轉給中廣,因此政府與中廣成立買賣契約,中廣有權占有土地。
法院查出,交通部曾起訴請求確認中華民國對於花蓮台三筆土地所有權存在,並回復所有權為全國有,已判決交通部勝訴確定,且判決認定土地是經最高國防委員會作價轉讓給中廣。
法院依據前述判決內容,認定中廣與交通部是合意移轉所有權,並在移轉登記給交通部前,已經由電信總局辦理帳面調整,完成作價轉讓程序。
法院認為,前述判決更認定土地在20多年前政府移轉所有權登記時,違反當時有效的國有財產法,所以無從以此當作使用土地的正當依據;且雖中廣與交通部具有移轉所有權合意,但債權與物權是不同法律行為,其成立與效力應分別判斷,應由中廣舉證雙方成立買賣契約並保有該項利益的正當性。
法院指出,由於中廣未舉證雙方成立買賣契約,所以占有使用土地並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無權占有。法院認定,中廣因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交通部受到不能使用土地的損害,交通部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