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李姓婦人於2008年間立下遺囑指控長子:「對我態度惡劣、氣我羞辱我,還讓我先生下跪。」聲明長子不得繼承她的遺產,長子獲知,對母親提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指母親有失智症,沒能力寫遺囑,且內容與事實不符。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李婦在被診斷有失智症前,就寫好遺囑,又經公證人認證,判長子敗訴。
法院調查,李婦於2008年12月間,寫下「本人位於板橋的房子。被大兒子李○○不法設定600萬(應指設定抵押權),又對我態度惡劣、氣我羞辱我,還讓我先生下跪,非常不肖」等內容的遺囑,還強調「我決定李○○(長子)不得繼承我的財產」。
李婦長子原不知情,後來獲知後驚覺「事情大條」,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主張遺囑與事實不符,且母親有失智症,沒能力寫遺囑,加上筆跡不同,可證明不是母親所寫;他認為,這份遺囑剝奪他的繼承權,極不合理,公證時又未詢問其他繼承人意見,不具合法性。
據了解,法院曾傳李婦出庭詢問,認為她已無辨別事理能力,是無訴訟能力者,且未經監護宣告,目前無法定代理人,經長子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法官裁定由李婦的三子擔任;李婦三子主張,當時還沒有失智的母親,親自寫下遺囑、簽名,經公證人認證,有效性不容懷疑。
法官調查,這份遺囑是李婦在被診斷有失智症前半年所寫,且遺囑確實經公證人認證,屬有效遺囑,長子若認為特留分遭侵害,應於繼承開始後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解決。
-
新北地院。(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