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苗栗兩市,常見公有停車格遭攤商占用做生意,或停放未懸掛車牌車輛等情形,影響其他駕駛的停車權益。對此,苗栗縣政府著手修正「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明文規範,以維護公平正義,草案已獲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將送縣議會審議。
修正後的草案,主要新增第七條之一,停放於公有停車場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命車輛駕駛人移置或委託民間業者,移置車輛至指定保管場所。
一、連續停放同一停車格位逾15日未繳費者,經責令移置後,仍未移置。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
三、在停車格(場)停車營業;四、停車格(場)內停放作為廣告用途之車輛,經責令移置後,仍未移置;五、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或他車車牌。
縣府工務處說,縣內公有停車場、停車格,近年來才由苗栗市、頭份市開啟收費機制,竹南鎮也預計今年跟進,現行的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制定不夠完備,因此修正以明文明確規範,供相關管理單位有所依循。
工務處指出,草案預計5月送縣議會審議,未來通過公告後,公有停車場及停車格位發生「非正常停車」的情形,將由公所、警方、環保等相關單位,對車輛進行處分。
頭份市鄰近尚順購物中心的公有停車場,有停車格被未懸掛車牌的車輛占用,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不包括道路以外,公所只能張貼公告,勸導車主移開,但無法可管。苗栗市市集周邊的路邊停車格,也常見攤商車輛停放格內做生意形,影響其他人停車權益。兩市公所對縣府修正自治條例,都持肯定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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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修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對未懸掛車牌、非依規定放置的車輛進行處分。(記者彭健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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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市集周邊,常見攤商在停車格內做生意。(記者彭健禮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