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苗栗兩市,常見公有停車格被攤商占用做生意,或停放未懸掛車牌車輛等情形,影響其他駕駛的停車權益。苗栗縣政府針對此情形,就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增訂明文規範,以維公平正義,草案已獲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將送苗栗縣議會審議。
修正後的草案,主要新增第七條之一,停放於公有停車場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命車輛駕駛人移置或委託民間業者,移置車輛至指定保管場所。
自治條例修正 獲縣務會議通過
包括,一、連續停放同一停車格位逾十五日未繳費者,經責令移置後,仍未移置;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
三、在停車格(場)停車營業;四、停車格(場)內停放作為廣告用途之車輛,經責令移置後,仍未移置;五、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或他車車牌。
竹南公有停車格今年也要收費
苗縣府工務處表示,因縣內公有停車場、停車格,近年來才由苗栗市、頭份市開啟收費機制,竹南鎮也預計今年跟進,現行的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制定不夠完備,因此修正以明文明確規範,供相關管理單位有所依循。
工務處指出,此草案預計五月送苗縣議會審議,未來通過公告施行後,公有停車場及停車格位發生「非正常停車」的情形,將由公所、警方、環保等相關單位,對車輛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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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區周邊道路,常見攤商在停車格內做生意。 (記者彭健禮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