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竹南鎮公所在鎮內光復路公有停車場通道劃設紅線,維持停車秩序,有駕駛違規停車被警方取締不服,循行政訴訟;最終,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停車場通道為供公眾通行,仍屬道路範疇,判決駕駛仍得乖乖繳罰款。警方呼籲民眾不要違規,以免荷包失血。
駕駛不服 指警無權開單
這名黃姓駕駛把汽車停放在停車場通道旁,竹南警分局竹南派出所接獲反映前往,開單「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罰九百元。駕駛卻主張,公有停車場不屬於道路範圍,違規停車情形,應以「公有停車場管理辦法」處理,由停車場權責單位竹南鎮公所責令駕駛移置或拖吊移置至適當場所,警方無權開單。
雖新竹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是為道路範圍之一。黃姓駕駛於劃設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停車,已影響用路人權益及行車安全,認為警方依法告發無誤。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延伸,除應供公眾通行外,應經轄區警察機關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交通管理設施及行車管理規則等事宜,例如標示、標線、公告等,因此本案停車場,不屬於「道路」範圍,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定撤銷罰單。
高等行政法院:道路的延伸
監理站上訴。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竹南公所於停車場出入口處劃設紅線,設交通管制措施,並設置告示牌「車輛請依序停放於停車格違者依法取締舉發」,已符合「應經轄區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行車管理規則等事宜」,視為道路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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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南鎮光復路公有停車場,仍可見不少汽車停在劃設紅線通道上。 (記者彭健禮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