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苗栗縣一名王姓禮儀師駕駛禮儀車到醫院接大體途中,因轉彎時未減速,撞上對向車輛,害對方車上夫婦一死一受傷,唯一不幸中的小幸運是當時車上沒有大體,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王男雖當場自首,但和解金談不攏,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於死罪判刑8月確定、不予緩刑。
判決指出,被告王姓禮儀師2016年2月9日上午6點46分,駕駛公司的禮儀車到醫院接運大體,行經苗栗造橋台13甲線公路,由南往北方向彎道時,未依標誌減速慢行,失控衝入對向車道,導致對向車輛上、王姓駕駛的配偶杜姓婦人頭胸等處嚴重撞擊,送醫急救仍不治,駕駛王男多處骨折和頭部外傷,被告則向到場員警自首。
庭訊時,被告坦承犯行,並希望法院判緩刑,不過雙方因賠償金額談不攏,對方請求1096萬元償金,但被告則願賠償700萬元、且其中400萬元為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高院認為被告一時疏忽,造成受害家屬天人永隔,且事後未能達成和解,因此判刑8月、不予緩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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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一名王姓禮儀師駕駛禮儀車到醫院接大體途中,因轉彎時未減速,撞上對向車輛,害對方車上夫婦一死一受傷,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王男雖當場自首,但和解金談不攏,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8月確定、不予緩刑。(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