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裡 #苗栗 #自由時報
2019-05-03 13:4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王姓男子,酒後夜間騎車,撞死過馬路的鄭姓老翁,吃上過失致死官司;不過,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王男受對向小客車大燈的強烈白光影像,無法注意到違規穿越道路的鄭姓老翁,於發現時也措手不及防範,並非能注意而未注意前車狀況,且老翁是違規穿越馬路,依信賴原則,難苛責王男應負過失刑責,判決無罪。
王男於2017年10月22日晚間6點52分,騎機車行經苑裡鎮公所前,與穿越馬路的鄭姓老翁發生碰撞,老翁受傷送醫,2天後傷重不治。警方到場處理,測得王男酒精呼氣值為0.15mg/l,因肇事致人受傷,除被警方開單告發,也依公共危險罪嫌,將王男送辦。
因王男於2014年曾因酒駕被罰,5年內2度酒駕,罰單部分,被監理站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王男主張,他的酒測值約0.15mg/l,屬警方應實施勸導的範圍,且撞死行人的肇事責任並不在他,提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警方於酒測時未全程錄影,舉發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公共危險罪嫌部分,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認為,王男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也無障礙物,竟殊未注意及此,撞到鄭姓老翁,並導致老翁傷重死亡,認涉犯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王男坦承與老翁碰撞,但辯稱,當時他受對向車道汽車大燈強烈白光影響,沒看到老翁要過馬路,待發現老翁時,已煞車不及。
法院勘驗事發現場的路口監視器畫面,該事發當時,畫面中有一團白光,認為確有可能影響行車視線,且法官調查,老翁是違規穿越馬路,依據信賴原則,駕駛人依規定遵守交通規則行車時,得信賴其他用路人也能遵守交通規則,所以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僅就可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 無防止之義務。
法官認為,老翁是違規穿越馬路,與騎機車的王男發生碰撞,然王男因對向小客車大燈之強烈白光影響視線,無法注意到老翁,於發現老翁時也措手不及防範,並非能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刑法上過失犯的構成情節不同。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王姓男子酒後夜間騎車,撞死過馬路的鄭姓老翁,吃上過失致死官司。(記者彭健禮翻攝)
王姓男子酒後夜間騎車,撞死過馬路的鄭姓老翁,吃上過失致死官司。(記者彭健禮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