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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去年七月間的苗栗通霄公墓棄屍案,被控殺人的何姓男子等四人,一審被新竹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主嫌何姓男子犯後毫無悔意,而且完全沒有和被害人家屬和解,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三名共犯,則分別判處十一年到十三年不等的徒刑。全案還可以上訴。(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廿二歲的駱姓男子和魯姓少女交往兩年多,分手後魯姓少女與玩線上遊戲認識的何姓男子交往,引起駱姓男子的不滿。去年七月初駱姓男子得知魯姓少女和何姓男子相約在新竹火車站會合出遊,不動聲色召集邱姓、王姓、黃姓等三名朋友協助,準備教訓何姓男子。
何姓男子在新竹火車站等魯姓少女時,邱姓等三名男子則是將被害人強押上車,並以膠帶將被害人頭手腳予以綑綁,並載到頭份郊區,駱姓男子和三名朋友,共同以三節棍痛毆被害人約半小時,並將被害人打到失去生命跡象,四人再以自小客車將何姓被害人運到通霄鎮白沙屯廿四公墓棄屍。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四人心智已成熟,竟不思理性處理感情問題,反而事前縝密規劃勘查地形、準備圓鍬、口罩等物,顯見殺人意圖堅決,在被害人遭綑綁無法反抗之際,仍痛下殺手,再尋覓人煙罕至山坡推落棄屍,使被害人毫無求生可能。被告等人迄今未賠償家屬傷痛,合議庭法官依殺人罪名,判處被告駱姓男子無期徒刑,其餘三名被告則分別判處十一年到十三年不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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