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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台灣獼猴保育類除名 苗栗縣府:仍不可捕殺 – 我是在地人

〈北部〉台灣獼猴保育類除名 苗栗縣府:仍不可捕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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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8 由保育類降為一般類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於六月間召開野生動物諮詢委員會,確定台灣獼猴等八種動物,由保育類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但現今為修正草案預告階段,苗栗縣南庄鄉就發生一隻台灣獼猴遭獵殺、脫毛,準備被食用的情事。苗縣府農業處指出,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任意騷擾、虐待、捕獵宰殺,最高罰廿五萬元。

目前為修正草案預告階段

台灣獼猴破壞農作事件頻傳,讓農友對台灣獼猴相當傷腦筋,不少農民知悉台灣獼猴被「除名」保育類動物,認為未來遇猴群襲擾,可採「正當防禦」。

分別居住桃園、花蓮的原住民林姓堂兄弟,於本月二日到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烤肉,發現山林有台灣獼猴出沒,持無照獵槍獵捕一隻,並宰殺、脫毛準備帶回食用。這對堂兄弟被警方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罪嫌送辦。

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

苗縣府農業處自然生態保育科表示,農委會林務局於六月廿五日召開野生動物諮詢委員會,確定包括台灣獼猴等八種動物,由保育類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但此決議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草案,才於昨天由農委會林務局預告,預告期為二個月,待預告期滿,正式公告後,台灣獼猴等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捕獵宰殺最高罰25萬元

自然生態保育科指出,台灣獼猴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騷擾、虐待可罰二到十萬元,獵捕、宰殺則可罰五萬元到廿五萬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依法騷擾、虐待,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六萬元到卅萬元,因騷擾、虐待致死處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十萬元到五十萬元;獵捕、宰殺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廿萬元到一百萬元。

  • 台灣獼猴被獵捕宰殺脫毛。(記者彭健禮翻攝)

    台灣獼猴被獵捕宰殺脫毛。(記者彭健禮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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