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將與同好進入火炎山自然保留區內馳騁的畫面影像,PO網分享。(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台中市41歲陳姓男子,喜愛越野機車運動,透過臉書社群號召4名同好,去年進入火炎山自然保留區內馳騁,還PO網分享,因5人行為破壞區內自然狀態,被警方循線查獲送辦。苗栗地院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判處5人6個月,緩刑2年,但須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3個月,並在判決後6個月內繳交公庫8到10萬元。
檢警調查,陳男看上三義火炎山山壁的陡峭,認為是具挑戰度的越野場域,於去年1月4日在臉書社團「越野大飆客」中,張貼文章邀約於去年1月8日前往受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範的苗栗縣三義火炎山自然保留區內騎乘越野機車。
去年1月8日當天,除了陳男,還有44歲林姓、40歲杜姓、42歲曾姓男子及41歲的外籍男子赴約。5人清早6點,騎乘5輛越野機車,進入火炎山自然保留區第三條沖蝕溝,沿著沖蝕溝中的卵石流往上騎,沿途破壞卵石流的自然狀態,不僅留下輪胎橡膠痕,且機油外漏,油漬也污染沖蝕溝卵石。
事後,陳男將全程騎乘越野機車的影片,張貼在「越野大飆客」上分享,並留言「我有叫警察到出口攔截…,沒遇到嗎?」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接獲林務局通報,循線通知陳男等5人到案說明,並依法送辦,被檢方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提起公訴。
因5人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5人均已認罪,所以法官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判處陳男等5人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但緩刑條件為,陳男等5人須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陳男支付公庫10萬元,其餘4人8萬元;另,陳男須在「越野大飆客」張貼道歉啟事3個月,其餘4人則在個人臉書張貼道歉啟事3個月。
道歉啟事內文,則依林務局要求,為本人(被告姓名)前於106年1月8日擅自騎乘越野機車進入苗栗三義火炎山自然保留區,改變及破壞保留區內原有自然狀態,本人對該等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行為甚感悔意,並保證日後不再犯破壞環境生態之行為,謹此登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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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將與同好進入火炎山自然保留區內馳騁的畫面影像,PO網分享。(記者彭健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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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將與同好進入火炎山自然保留區內馳騁的畫面影像,PO網分享。(記者彭健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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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三義火炎山為自然保留區,園區周邊張貼有公告。(記者彭健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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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三義火炎山是自然保留區。(記者彭健禮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