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市一名男子為了帶愛犬運動,竟然把狗綁在貨車後方,開車一路遛,4個月大的黑狗跟不上速度,慘遭拖行,四肢受傷,沿路噴血,幸好一名男大生見義勇為上前勸阻,才救了狗兒一命,對此,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18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虐狗致重殘甚至致死最重可處2年徒刑,飼主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劉哲嘉表示,立法者於1998年制定了「動物保護法」,有別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目的在於維護生態平衡的概念,「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主要將保護的「動物」範圍限定於「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劉哲嘉指出,動保法第25條規定,任意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條第1款則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則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劉哲嘉強調,一般常見的家貓、狗寵物的生命、身體,也受「動物保護法」的保障,不得任意宰殺或使之遭受傷害。
至於1989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劉哲嘉解釋,該法保護的是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以及一般類:即保育類以外野生動物。該法對於不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以更重的刑責,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劉哲嘉呼籲,民眾飼養犬貓時,應以友善方式對待,「動物保護法」的入罪化,固能嚇阻飼主的不當虐待,但是既然願意飼養寵物,就該好好用心疼愛我們的毛小孩 ,「愛它就不要傷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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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狗慘遭拖行,沿路噴血,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18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虐狗致重殘甚至致死最重可處2年徒刑,飼主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記者吳政峰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