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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4:3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32歲張姓男子,膽大包天,竟侵入苗栗縣警察局辦公大樓,在3樓秘書科、保防科辦公室竊取3名警官、1名女科員的警用制服、運動服及500元等,隔天員警上班,發現衣物不翼而飛,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將張男查獲送辦,由苗栗地檢署依竊盜罪嫌起訴;不過,此次遭竊記,也讓警察局糗態難堪,已通令加強廳舍駐地安全維護。
張男於今年2月13日深夜10點51分許,前往苗栗縣警察局,向門崗員警表示內急,想借用警察局廁所使用,員警基於為民服務,也不想若因斷然拒絕、事後遭投訴「不近人情、沒同理心」,不疑有他,遂讓張男進入「方便」。
不料,張男進入辦公大樓後,晃到3樓的秘書科、保防科辦公室,竊取了1名男警官的運動上衣2件、短褲1件,口袋內還有1張500元紙鈔,及另2名男警官的警用便帽1頂、警用制服外套1件、長袖上衣1件、運動上衣1件、警用制服長褲2件、短袖上衣1件,還有1名女科員的長袖上衣、手袖。
隔天一早,員警們上班發現衣物不翼而飛,負責清潔的工友於1樓女廁發現被棄置的衣物;全數遭竊衣物及現金全都物歸原主。
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器,並詢問當晚門崗員警,懷疑張男涉有重嫌,循線將搭乘計程車逃逸的張男,通知到案說明。
張男坦承犯行,供稱他有戀物癖,所以利用借用廁所名義騙取門崗員警進入大樓,取走衣物後,又「突然清醒」,就沒有把衣物帶走,放在1樓女廁。檢察官偵查後,依竊盜罪嫌將他起訴,因張男有竊盜前科,且於5年內再犯,為累犯,也請法官酌情量刑。
檢警調查,張男曾於2017年7月13日、15日的凌晨2、3點,2度到苗栗市中正路1家自助洗衣店,共竊取客人帶往清洗的4、50件男女外衣褲、內衣褲等,由苗栗地方法院於去年1年,依竊盜罪判應執行拘役100日,可易科罰金。
張男侵入苗栗縣警察局辦公大樓,在3樓秘書科、保防科辦公室竊取3名警官、1名女科員的警用制服、運動服等衣物。(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縣警察局出入口有門崗員警24小時控管門禁,但遭張男以內急為由,進入行竊。(記者彭健禮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