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53歲黃姓男子,有多次毒品前科,為地方藥頭;檢警調查,他批1公克安毒約1千元,再分裝零售,分別以1千販售0.2公克給徐姓藥腳、以3千元販售1公克給洪姓藥腳,2次交易淨利2800元;另免費提供陳姓藥腳吸食海洛因、林姓藥腳吸食安毒2次,被苗栗地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9年半。
檢警調查,黃男於2015年9月1日,在苗栗市住家樓下,以1000元價格,賣給徐姓藥腳安毒0.2公克;2015年10月7日,黃男受洪姓藥腳委託,在後龍鎮某處加油站附近,以3000元價格,賣給洪姓藥腳安毒1公克。
另,黃男於2015年9月2日,在住家樓下,無償轉讓1小包微量海洛因給陳姓藥腳吸食;於2015年10月4日、5日,各提供0.2公克安毒,免費供林姓藥腳在他住家房間吸食。
檢警調查,黃男批拿1公克安毒約1千元,再分裝零售,每0.2公克1小包販售1千元。黃男與徐姓藥腳交易,所得1千元,但扣除「成本」200元,淨利800元;黃男與洪姓藥腳交易,所得3千元,扣除「成本」1千元,淨利2千元。
法官審酌黃男為圖己私利,任將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販賣他人藉以牟利,又恣意幫助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並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禁藥予他人施用,助長毒品氾濫及吸毒歪風,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危害程度非輕,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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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2次販賣安毒,另免費提供吸食海洛因、安毒,被苗栗地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9年半;圖為警方掃毒查扣的安非他命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