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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5:0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無黨籍通霄鎮長陳漢志,於去年選舉期間,被檢舉涉嫌利用提供喪家免費接駁車服務的方式賄選,被苗栗地檢署起訴;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陳及團隊載送喪家之親友不限於通霄地區的選民,甚有服務競選對手的親人,不構成選罷法的賄選罪,今天判陳無罪。苗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對此,陳漢志表示,「人在做、天在看」,他會持續參與阿斌哥大愛協會,幫助更多弱勢民眾;對於鎮務推動,他坦言「已上任6個月,真的不好做」,但仍會一秉參選初衷,加倍努力,以報答鄉親。
陳漢志於國小校長退休後,在阿斌哥大愛協會擔任通霄站長,服務弱勢,為政治素人;他於選前,被檢舉提供免費遊覽車載送喪家親友,於出殯日往返火葬場,他與5名競選團隊成員被檢調依涉嫌賄選偵辦。
檢方調查,陳漢志是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通霄鎮長候選人,卻自去年5月起,免費提供中型巴士載運通霄地區喪家親友至台中、後龍火葬場之服務,中型巴士車身上黏貼「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顧子弟拼經濟再造通霄」等字樣,並有陳漢志夫婦懇請支持之肖像,指派司機及隨車人員,身上穿著印有「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字樣,認陳漢志等人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
不過,苗栗地院合議庭法官審議認為,陳漢志提供巴士載送喪家親友服務,是延伸「阿斌哥大愛協會」 的慈善行為,目的除服務喪家做功德外,懸掛候選人布條及穿著背心,僅在提高陳漢志的知名度,爭取曝光機會。
法官認為,載送喪家之親友不限於通霄地區的選民,且過程中並無任何拉票或散發競選文宣的行為,也未影響喪家親友投票的意向,喪家家屬在處理喪葬過程中,通常也不會有心思想到半年後選舉支持何人;又載送服務與其他候選人對喪家致贈花籃、花圈或罐頭塔一樣,都是屬於人情義理的行為,不能認為是賄選的對價。
法官也查出,其中有喪家的侄子也是本屆通霄鎮長選舉的候選人,陳漢志若真有賄選的意圖,不可能向對手陣營的親戚或支持者進行賄選,故認為陳漢志及其他參與人員都沒有行賄的意思,載送服務也不是賄選的對價,此外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陳漢志等人涉犯賄選罪,因此判決陳漢志等人無罪。
<p>通霄鎮長陳漢志(右)被檢舉涉嫌賄選,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判陳無罪。(資料照,記者蔡政珉攝)</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