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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輕學子當車手自毀前途,代價慘痛,不可不慎!
觸犯加重詐欺罪與洗錢罪
在超商打工的王姓男大學,墮落當詐欺集團車手,想藉此抵銷20萬元債務,卻觸犯加重詐欺罪與洗錢罪,因犯案地點遍及苗栗、台南與嘉義,被害人也遍及全台,除先後被三地地檢署起訴,並有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被騙款項,其中苗栗部分有8人受害,失金達90餘萬元,台中高分院依加重詐欺罪,判處徒刑3年4月。
判決書指出,就讀某科大的王男,去年3月在超商打工認識「小鄒」,他向對方借20萬元,卻被拉攏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以及到超商拿被害人存摺、提款卡(俗稱收簿手)。
去年5月23日上午,王男在苗栗縣公館鄉搭詐欺集團共犯的汽車到嘉義,當晚於嘉義一處提款機旁被員警逮捕,另2名共犯逃逸,警方清查發現,犯案地點遍及苗栗、台南與嘉義。
王男被捕後坦承犯行,他被嘉義地檢署起訴,嘉義地院一審判刑1年9月,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1年6月。
而王男在苗栗的犯行,苗栗地院認為他無前科,並非詐欺集團主謀,又尚在大學就學,依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罪),判刑3年2月,王男認為量刑太重,但苗栗地檢署認為判太輕而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王男不但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可處1年至7年徒刑,也觸犯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可處5月至5年徒刑,應從刑罰比較重的加重詐欺取財罪論刑,一審卻未探究洗錢罪,另外,王男年輕力盛、體無殘缺,卻淪為詐欺集團的「收簿手」及「車手」,侵害社會治安秩序與民眾財產,一審量刑太輕,撤銷改判3年4月。
另台南地檢署起訴部分,則由台南地院審理中,如各法院判決確定,可聲請合併執行刑期。
近年有愈來愈多大學生墮落當車手,僅極少數獲輕判或緩刑免入獄,這些大學生在刑事責任上,輕則依詐欺罪論刑,重則可能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本刑之外,還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民事部分,縱使酬勞極少,也要負起所有賠償責任,半個月前,台中高分院有一判決,李姓大學生當車手盜領約24萬元,僅拿到酬勞6000元,他賠償被害人共28萬元,雙方和解後,法官才願意給他緩刑,讓他能繼續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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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