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李姓民眾與家人原預計2015年3月21日要幫過世的母親進行撿骨遷葬,但到場時卻發現,墓穴上的大理石蓋板與於前一日已遭墓園管理公司破壞打開,影響遷葬時辰,怒對管理公司提告求償百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墓園管理公司未經李男許可,破壞墓穴蓋板,判賠2萬元,另須賠償精神損失9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姓民眾將母親葬在金寶山公司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設置的安樂園墓園區內,因準備在原墓地改建,擇日後決定於2015年3月21日進行撿骨。李男到場後卻發現,在母親墓穴上寫有「嚴己恕人」、「情操如名」的大理石蓋板已遭人破壞,詢問後得知,是墓園公司派人在前一天就將大理石蓋板破壞,將墓穴開啟。
李男認為過程中並沒有子女祭拜,而且20日當天忌諱動土,造成家屬精神極大傷害,要求墓園公司須賠償28萬元的財損,另賠償124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墓園公司審理時向法官表示,李男向公司提出要將墓穴改建為骨灰塔的申請,劉姓員工已多次向李男指稱,會在撿骨日前一天就會將墓穴蓋板開啟,因墓穴大理石蓋板下方還有水泥蓋板,工法複雜,要開啟需要4、5個小時,若沒有在撿骨前先打開,恐怕會耽誤撿骨時辰;打開時都會有派人員祭拜,並無妨害喪祭禮的情形。
墓園公司更向法官宣稱,李男要改建墓園,已無使用大理石蓋板需求,且該石材經過30多年使用,多處嚴重風化;打開墓穴當天確實是忌諱「動土」,但打開墓穴是屬於「破土」,並不相同,當天並未忌諱破土。
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得以證明李男曾向墓園公司表示同意開穴,但墓園公司卻在撿骨前一天將大理石蓋板打開,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大理石蓋板的殘餘價值及經濟效用等情況,墓園公司須賠償李男2萬元;另我國傳統民情向來注重慎終追遠,李男主觀上認為應於撿骨當日打開墓穴,對於往者及後代子孫為佳,但墓園公司於前一天擅自開啟墓穴,已經侵害李男對於亡母墓穴開啟時間及方式的決定自由權,因賠償李男及其兩位親屬各3萬元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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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墓園管理公司未經李男許可,破壞墓穴蓋板,判賠2萬元,另須賠償精神損失9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