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女子長期遭性侵,無奈殺繼父。(示意圖/達志影像/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縣一名24歲曾姓女子遭繼父長期性侵,被迫與母親2人共事一夫,懷孕產下一子,甚至被迫與繼父兒子結婚。2016年6月,曾女不堪受辱,持刀殺死繼父,再喝農藥自殺未果。新竹地院一審法官審酌依殺人罪輕判曾女2年6月。網友紛紛表示「這才是真正的可教化!」、「應該要無罪」、「好心疼女生」等。
根據判決書,曾女隨母親改嫁,一同搬進育有一子的蔡姓繼父的新埔家裡,卻不斷被蔡父經常當成「性奴」性侵,還被嚴厲禁止在外交友,更不准交男朋友,逼迫她簽悔過書、切結書、本票借據共600多萬元。母親知情後因沒有經濟能力無力抵抗,母女無奈被迫共事一夫,還被蔡父威脅會對曾女家人不利。
曾女長期遭蔡父性侵,每天如活在地獄,企圖輕生2次都沒成功,最後還替蔡父產下一子。為了掩人耳目,蔡父強迫曾女嫁給自己兒子,並要求公開宴客。
2016年6月,曾女與蔡父兒子登記結婚那天,她趁蔡父因高血壓頭暈之際,扶蔡父回房間休息時,拿出預藏的水果刀朝蔡父左胸猛刺,直到蔡父失去生命跡象後,她再喝農藥企圖輕生,送醫急救後卻獲救,而蔡父傷重不治。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法官審理案情。(圖/記者王致凱攝)
新竹地院一審合議庭法官審理案情,認為曾女受高壓管教及不斷性侵,加上罹患憂鬱症及創傷壓力症候群,犯案前辯識能力明顯不足,選擇最錯誤的方式尋求解脫,審酌其身世可憫且已獲蔡父家人和解賠償200萬元。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另根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合議庭最後引用以上,也就是《刑法》19條之2及59條予以減刑,依殺人罪輕判2年6月,監護處分2年,盼能給予重生機會。
網友們得知判刑結果,紛紛留言表示:「今天她不殺死那個畜生,改天死的就是她全家人」、「這樣還要兩年半?一堆沒理由殺人的都免死」、「這次大家請給法官一個讚」、「這真的才叫做可教化!!」、「台灣終於正義獲得伸張了,出現了不是恐龍法官了」、「不會判太重嗎……不過是殺頭畜生而已」、「還要賠償200萬?太過分了吧」、「真的好心疼那位女生」、「台男可以不要再亂性侵女生好嗎」等。
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